新生下户须知
新同学凭我院“录取通知书”即可将户籍迁到我院。是否将户籍迁到学校,以个人自愿为准,学校不作统一要求。
在办理户籍迁移过程中,应注意各个项目栏均要填写正确,如果有误,应要求原户籍地派出所及时更正并盖专用章。否则,我院所在派出所无法给予入户。
1、姓名栏:迁移证上的姓名应与高考报名时的姓名一致。如有曾用名,请务必在曾用名栏目内打印或填写清楚。
2、出生日期栏:迁移证上的日期与身份证上日期必须相符。
3、出生地栏:
(1)农村应填至县下属乡或镇;
(2)城镇应填市、县;
(3)大市应填至市、区、街。
4、民族栏:准确填写民族情况。
5、籍贯:应填至省、市(或)县。
6、居民身份证编码栏:
(1)由原户籍地派出所打印或填写好的身份证编码。
(2)如原户籍地派出所未实行微机管理户籍,不能确定身份证18位编码尾数时,请照原来的15位编码填写。
7、迁移地址栏:浙江省泸州市瓦窑坝路62号(浙江化工职业技术学院)。
8、原住地址栏:
(1)农村:应填至省、县、乡、村、社。
(2)城镇:应填至省、市(县、区)、镇(乡)、街、组、门牌号码。
9、迁移证:一律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户政管理局监制,1994年后印刷的迁移证,填好防伪编号,裁剪好人数号码。空白部份要加盖空白章。右下角有效日期处,必须加盖有当地户政部门印章。在适当位置盖好是否农业户口印章,迁移证要保持整洁,如有更改或重填之处,必须加盖上户政专用章。
10、愿意将户籍迁移到校的同学,必须在2011年10月31日前将户口迁移交到保卫处,过期不再办理。